北京核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石景山區出版物零售單位設立
北京申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門頭溝區出版物零售企業審批
北京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大興亦莊出版物零售機構申請
一、核驗范圍
參加年度核驗的單位為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發行單位
二、組織實施
(一)國家新聞出版署負責對相關單位獲得的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進行年度核驗。
(二)各省(區、市)新聞出版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批發單位進行年度核驗,負責對本地區獲得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的發行單位基本信息、經營狀況、儲運能力、發行網點等相關資質條件進行核實,并將核實報告和相關年度核驗材料報送國家新聞出版署。
(三)各縣級出版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零售單位進行年度核驗。
三、核驗內容
(一)核查發行單位在經營期間是否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章的行為。
(二)核查發行單位是否仍具備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基本條件。
(三)組織本地區發行單位登錄全國發行單位年度核驗登記系統,填寫提交并打印《發行單位年度核驗登記表》。各級出版主管部門務必對本地區發行單位網上填報的登記表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點擊“審核完成”,否則予以“駁回”,待修改完善后再行報送。對新審批設立的發行單位,出版主管部門要指導其及時上網填報基本信息,確保隨審批隨填報,準確掌握發行單位動態。
(四)核查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發行單位是否履行備案手續,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是否加注“網絡發行”字樣,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網頁醒目位置是否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
四、報送材料
(一)《發行單位年度核驗登記表》。
(二)發行單位自查報告。
(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副本)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發行單位應提供備案回執復印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截屏復印件。
(五)其他有關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負責核驗的出版主管部門及上一級出版主管部門、發行單位各留存一份。
五、核驗條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準予通過年度核驗。
對符合準入資格條件,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按規定報送統計數據、提交年度核驗材料的單位,準予通過核驗。在其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核驗戳記后,發行單位取得繼續從事出版物經營活動的資格。
中小學教科書發行單位仍具備法定資質條件的,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準予通過核驗,在其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證書上加蓋年度核驗戳記后,取得繼續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活動的資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年度核驗。
1. 經核驗發現有違法行為應予處罰的;
2. 正在限期停業整頓的;
3.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發行單位,未按要求備案或未在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的;
4. 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
5. 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年度核驗材料的;
6. 報送的核驗材料經查與事實不符的;
7. 不再具備行政許可的法定條件的。
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暫緩年度核驗的企業應認真整改,待問題解決后,提出書面申請報所在地出版主管部門。暫緩年度核驗期滿,按本通知規定重新進行年度核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年度核驗。
1. 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后拒不改正或者無明顯整改效果的;
2. 不再具備行政許可的法定條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過年度核驗的發行單位,不得繼續從事出版物經營活動,由原發證部門撤銷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及其他相關資質。
發行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核驗材料,發出催告通知書30日內仍未申報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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